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
编码 | 120112ZJWJC0203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三)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就该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
责任事项 | 1.确定检查方式和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2.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形成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不应予以处罚的责令改正,按规定时限复查,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进入法定处罚程序;归档。 3.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8391757 电子邮箱:zhijianzhan2010@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9号泵站院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