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筑节能情况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2ZJWJC03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于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建筑物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建筑节能有关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918101 电子邮箱:jinnanjianwei209@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