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核定、变更、注销) |
编码 | 120112ZJWXK05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 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备案—制发备案证明—公布备案信息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8918951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5号邮编:30035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