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凿井或者凿井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WJJCF02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7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填,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凿井工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区水务局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nqshuiwuju03@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