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规的经营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12SWJJQZ05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检查发现—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责令整改——生产经营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及时解除措施。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撤出作业人员,排除安全隐患; 3.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nqshuiwuju03@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