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
编码 | 120112SWJJXK09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三条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 (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3、开展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用水设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