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或者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WJJZS09005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2月23日,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3、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 022-28398814 电子邮箱: jnqshuiwuju08@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205室热线平台收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839269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