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本市节约用水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WJJJF09006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2月23日,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保护其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增加有效水源。兴建雨(雪)、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其资金可以从水资源费和加价收取的水费中列支。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上报—批复—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非生活用水户申请补助的节水措施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给予补助资金。 3.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 022-28398814 电子邮箱: jnqshuiwuju08@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205室热线平台收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839269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