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履行 |
编码 | 120112SWJJQZ1001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呈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清理的—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当事人拒不承担治理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申报行政强制; 2.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否再度发生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nqshuiwuju03@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