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滞纳金 |
编码 | 120112SWJJQZ1001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对征收对象实施责令限期缴费后,仍不缴费的——催告——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复核——符合继续实施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退还财物。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nqshuiwuju03@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