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2JYJJL01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教育局(体育卫生科、津南区学校卫生保健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510601 885106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