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2JYJJL01005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教育局(德育与艺术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51060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