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编码 | 120112JYJ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教育局(德艺科、人事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学生申诉—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调查核实,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4.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 5.送达当事人; 6.对学校执行处理决定应当进行监督;对学校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510603 8851060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