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JYJCF07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教育局(职成和学前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依法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调查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进一步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送达当事人。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5110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