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编码 | 120112YG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货运输管理科、机务汽修科、稽查科、法规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1431 电子邮箱: jnyg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交通运输管理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