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影响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开展风险监测 |
编码 | 120112QNWQT21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下列可能影响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一)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 (二)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以及重金属的残留; (三)其他有害因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三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进入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协议、证明等资料; (三)查验种畜禽合格证、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动物检疫证明、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标志、标识等; (四)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以及现场快速检测;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 (六)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进行处理; (七)对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采取限制出栏等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津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查阅资料、抽取样品——反馈检查结果——进行立案或者督促整改 |
责任事项 | 事前:依法制定定期、不定期和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方案,制定根据举报和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来的线索办理的机制。 事中: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抽取样品,核查情况,提交检查报告,委托样品检测;根据调查结果和检测结果,提出整改、启动立案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 事后:公示调查和处理结果,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0788 电子邮箱:jnjiandusuo@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