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利用地源热泵取水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WJCF02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不进行监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未达到采灌平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地下水资源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innanqushuiwuju@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区水务局办公室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