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执行水量限制或者非法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WJCF02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一条 据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6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地下水资源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innanqushuiwuju@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区水务局办公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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