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12QNWQT2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发证 |
责任事项 | 事前: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事中:对符合规定的,区渔业主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养殖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事后:对获得养殖证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41755 电子邮箱:jinnanyuzhengz@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