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运行,兽药原辅料采购、储存,产品生产、检验、储存、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2QNWJC2001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农业部令第4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2006年11月农办医〔2006〕59号)十七(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本程序制定本辖区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对本辖区兽药企业实施兽药GMP飞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兽医局。)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津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0788 电子邮箱:jnjiandusuo@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