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兽药经营单位兽药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2QNWJC20019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津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0788 电子邮箱:jnjiandusuo@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