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2SWJJC03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防汛抗旱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水质监测——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通知水政科及所在河道管理单位 |
责任事项 | 1.对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排污总量进行监督性监测和抽查。 2.由水政监察科、所在河道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232 电子邮箱:jinnanfangban@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区水务局防汛办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