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工程项目后评价报告备案 |
编码 | 120112SWJQT04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天津市政府令第15号)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工程规划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项目后评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水行政主管应当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
责任事项 | 1.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2.备案; 3.未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innanqushuiwuju@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区水务局办公室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