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2SWJZS07009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002年8月29日)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节约用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3、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8854 电子邮箱:jnjshb@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206室热线平台收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839269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