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竣工资料的备案 |
编码 | 120112SWJQT08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4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控制地面沉降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件——核查——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接件后,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补正后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备案登记;按时办结。 3.根据备案的资料,对地面沉降防治工程运行效果进行跟踪。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8854 电子邮箱:jnjshb@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206室热线平台收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839269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