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12QNW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实施机构 | 区农委、农技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上报农业部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上报农业部;信息公开。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业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12510 电子邮箱:jnnwzf2011@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