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停止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施工机械和设备 |
编码 | 120112SWJQZ09007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农水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上报东丽区水务局申请立案——报请东丽区水务局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东丽区水务局同意后实施。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申报行政强制; 2.实施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3.监督检查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再度发生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246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津南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