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2SWJJC09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农水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拟定检查方案(检查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参加单位范围)——通知检查对象及相关单位——开展检查——印发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需要检查对象书面回复),或视情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内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现场查看、听取汇报,记录并请相对人签字认可; 4.下达检查情况,相对人反馈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246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津南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