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编码 | 120112QNWQR04009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区农技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确认)—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12510 电子邮箱:jnnyzf2011@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