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代销种子备案 |
编码 | 120112QNWQT09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五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未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的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区种子管理站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登记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登记备案行政相对人的备案信息;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发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信息公开。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12510 电子邮箱:jnnwzf2011@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