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编码 | 120112QNWQT09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二、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未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编发〔2014〕79号)二、主要职责(九)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等农业投入品和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区农委、区种子管理站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登记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登记备案行政相对人的备案信息;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发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信息公开。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12510 电子邮箱:jnnwzf2011@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