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审查 |
编码 | 120112SWJQT10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水务局(工程规划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核实占河情况-----告知-----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达成协议-----上缴指定账户-----依法使用。 |
责任事项 | 1.核实占河情况,告知相对人补偿的依据、协商时间和地点等。 2.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并达成一致形成协议,上缴指定账户后依法使用。 3.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和服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2694 电子邮箱:jinnanqushuiwuju@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区水务局办公室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