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WJWCF01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3月19日颁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疾病预防控制科】、津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jnqwsjfzk@163.com 投诉电话:285622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二八公路翟家甸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