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编码 | 120112WJWZS0401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镇级初审-报卫健委-批复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呈批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询问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科室:区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