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的抚恤补助 |
编码 | 120112WJWJF06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行政核查—审查决定—法定告知/出具通知—执行—归档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3.对于给付结果进行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jnqwsjfzk@163.com 投诉电话:285622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二八公路翟家甸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