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12QNWQT27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上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发证后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41755 电子邮箱:jinnanyuzhengz@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