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初审 |
编码 | 120112QNWQT29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2004年第38号、2010年第11号、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上报市渔业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上报市渔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 事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业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41755 电子邮箱:jinnanyuzheng@126.com 地址: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