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运输初审 |
子项名称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运输初审 |
编码 | 120112QNWQT29002-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发布施行)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2004年第38号、2010年第11号、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上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41755 电子邮箱:jinnanyuzhengz@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