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JJ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2010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工业商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联网实时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送达审计处罚决定书--检查执行情况 |
责任事项 |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对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应当制发审计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4、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员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90726 电子邮箱:tjjnshenjiju@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9号 邮编:300350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