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J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2010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工业商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联网实时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实施审计--征求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
责任事项 | 1、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审计证据。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决定经审定,处罚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且加重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 2、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3、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90726 电子邮箱:tjjnshenjiju@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9号 邮编:300350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