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 |
编码 | 120112SJ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2010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工业商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联网实时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实施审计--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
责任事项 | 1、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取得审计证据。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90726 电子邮箱:tjjnshenjiju@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9号 邮编:300350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