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编码 | 120112SJ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2010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
责任事项 |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 2、协助制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质量。 3、按计划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专项检查。 4、结合各业务科的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或座谈会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沟通信息,组织交流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整改。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90726 电子邮箱:tjjnshenjiju@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9号 邮编:300350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