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
编码 | 120112QNWQT18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津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报告疫情-现场诊断采样-实验室检测-确认 |
责任事项 | 事前: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安排相关区县对群众举报疫情进行核查诊断; 事中:安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诊断采样、实验室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事后:依法对疫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0788 电子邮箱:jnjiandusuo@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