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动物疫病疫点疫区划分 |
编码 | 120112QNWQT18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五条发生动物疫病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集病料,诊断定性,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需要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的,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津南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派出专家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市人民政府 |
责任事项 | 事前: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预防 事中:及时派出专家组划定疫点疫区 事后:按照政府要求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0788 电子邮箱:jnjiandusuo@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天津市津南区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