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225SF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由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报天津市司法局审核。 |
责任事项 | 1.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 2.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审查。 3.报天津市司法局审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21516 电子邮箱:8282151666@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