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225SF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提交工作报告——由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天津市司法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区天津市蓟州司法局提交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 2.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天津市司法局备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应责令公证机构负责人改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21516 电子邮箱:8282151666@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