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处理 |
编码 | 120225SFJQT03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审查—责令整改—处理 |
责任事项 | 1.根据履职情况或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处理程序; 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3.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告知整改事项),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 4.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61720 电子邮箱:jxfzjs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