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 |
编码 | 120225RSJQZ0500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征收机构申请—行政部门对申请审核并作出划拨决定—交征收机构 |
责任事项 |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向行政部门提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 2.行政部门对申请审核并作出划拨决定;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32341 电子邮箱:jixianjianchake@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