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CGW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 |
责任事项 | 1.日常检查; 2.检查人员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3475 电子邮箱:jjzqcg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长城路古街西口南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