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毁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225CGWCF02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公园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3.《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111号)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59130033 电子邮箱:jxzfjzhz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